案情简介
李某系滨州尚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亿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360万元,占股比例为36%,认缴出资时间为2049年12月31日。2019年7月,经股东会同意,李某与韩某、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8%和6%的股权分别以80万元和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二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韩某、王某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李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二人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
韩某和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转让股权应为真实出资,即实缴出资,李某并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审理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本身不存在太大争议,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上述规定,即就该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当事人表示同意。
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的8%和6%的股权为认缴股权,且公司收益状况良好,有比较好的股权价值,以李某华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为由上诉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明,二上诉人决定撤回上诉。
据办案法官介绍,除规定二审独任制外,新《民事诉讼法》还对电子送达作出了修改,“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经法院就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释明后,当事人表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案件于当日结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使用手机短信方式向双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有效地提升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