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专项自查和检查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专项自查和检查的通知

各市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去年以来,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部署要求,我市对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了规范化建设专项自查和检查工作,促进了法人治理的规范和管理制度的健全,维护了服务对象切身利益,提高了机构社会公信力,优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切实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依法运行和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专项自查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自查和检查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21年3月底结束,自查和检查范围为市管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是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机构。
二、自查和检查内容
     一是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是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三是章程的制定、修改和核准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四是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条件,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程序产生(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是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理事会是否按时换届,是否按章程履行职权;
     六是是否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是否发挥作用;
     七是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八是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是是否向社会公开章程以及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
     十是是否公开年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服务事项、运行情况和财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信息;
     十一是是否公开接受和使用捐赠等有关情况;
     十二是是否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十三是是否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安排部署等。
三、有关要求
     (一)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尤其是涉及服务弱势群体、生命健康类等重点领域和容易发生问题的机构要对照专项自查内容,逐条逐项开展自查,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等方式全面彻底整改。
     (二)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不到位和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采取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市民政局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实地督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督导。
     此通知同步抄送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发各区县民政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