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济南医保服务专区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规范外地户籍人员申报门规医疗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外地户籍人员申报门规医疗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文件
 
  济医险字[2009]4号
 
  各区医保办、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外地户籍人员申报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等,以下统称“大病”)门规医疗证的管理,防止医保基金流失,杜绝有病参保无病不参保现象的发生,根据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济劳社字[2008]142号)精神,现将门规大病医疗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已参保的单位,在申报个别外地户籍人员门规大病医疗证时,须由单位出具该参保人为本单位职工非靠挂人员并正常缴费享受待遇的证明,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后予以办理。
 
  2、对不具有我市常驻户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门规大病医疗证的,在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本市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与所申请病种有关的病历资料和检查检验报告单。市医保办将安排其到指定医院查体,如查出有带病参保情况,将不予办理门规医疗证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3、对单位在我市以外设有分公司或施工单位的人员需申报门规医疗证的,由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医保办核实后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4、对已取得门规大病医疗证的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市医保办将会同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审核,经审核身份不合格人员将取消基本医保参保资格,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各区医保办和参保代办机构应加强对申报门规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社会保险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对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具有我市常驻户口的人员,在本人提出参保申请后,须将名单报市医保办,我办将统一安排到指定医院查体,经查体后无病的,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侧栏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