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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6〕41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7号文件完善居民大病保障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筹资标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基本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2017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每人52元的基础上,每人增加10元,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居民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基金缺口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将经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具体药品名单经组织谈判后另行公布。
 
  三、对特药实行单独的补偿办法。居民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四、周密组织实施。各级要充分认识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扎实做好政策调整工作,把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大病保险财政专户的资金拨付和对大病保险开展财政监督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做好信息系统调整对接工作,确保从2017年起按调整后的政策补偿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度、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督导通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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