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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劳社险字[2001]13号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各企业、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可由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按规定直接到市或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
 
  二、未领取生育证即怀孕流产的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持结婚证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手术(含皮下埋植)和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四、女职工应于顺产和阴式手术后三个月内,剖宫产后六个月内采取有效节育措施。除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产费用据实报销外,因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造成怀孕流产的,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只支付一次。
 
  五、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后发生的异位妊娠,不属于生育并发症范围,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
 
  六、药物流产(含药物流产后清官术)的医疗费用,按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300元的定额包干标准执行。
 
  七、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女职工需要转诊的,应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均不满12个月(不含在原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调入)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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