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济南医保服务专区 > 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中有关劳动保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中有关劳动保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鲁劳险字[88]第0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和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各市、地可根据“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和工人本人按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缴纳”的原则,简化收缴办法。
 
  二、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军龄及下乡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免予补交退休养老基金。
 
  三、计划内临时工和其它形式用工,被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应按照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缴退休养老基金。用工单位以转招人员转招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以转招前本人月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一次补缴有困难的,用工单位可与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签订合同,在三年内分期补缴.。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
 
  四、合同制工人经组织批准脱产、带工资上学的,原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上学后停发工资的,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所附山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停保”手续。
 
  五、合同制工人因出境定居办理了“停保”手续后,又回国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前后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由于单位和个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原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不予退还。再次参加工作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前后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七、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因工或因病死亡,死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不予退还。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由死亡时所在单位,按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实行结构工资的,应以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三部分之和计缴;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计缴;请事假与病假的,仍以月标准工资计缴。
 
  九、因亏损减发工资和停发工资的企业,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批准,企业和个人可以缓缴退休养老基金。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仍无缴纳能力的企业,从缓缴之月起,按“停保”处理。
 
  十、合同制工人在“停保”期间,不作为计算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
 
  十一、合同制工人经劳动部门批准转入我省工作时,必须同时办理退休养老基金转移手续,转入金额按转出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以用工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额加存款利息扣除管理费后全额转入,未将退休养老基金转入我省的,其在外省工作的时间,不作为计算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
 
  合同制工人转出我省工作时,其退休养老基金转出办法与转入我省的办法相同。
 
  十二、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应在办理招工手续的同时,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领取山东省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险手册》。在合同期内,由用工单位将缴纳情况填写入册、妥善保管,每年年终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审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核实后,交给本人保管。合同制工人自动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和死亡的,用工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险手册》交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保管。
 

侧栏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