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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局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1995]98号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局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1995]98号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劳险字[1996]20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1995]98号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6]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拭行。
 
  一、在医疗期内享受疾病救济费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亦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
 
  二、原我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月发给离退休职工的粮、副、肉、书报、洗理等补贴.统一归并为生活性补贴,及其它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补贴(见附表),驻市区及县(市)的企业统按此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凡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均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济南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三月底前予以公布。
 
  四、鲁劳发[1996]3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及以上补充意见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改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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