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急救死亡及统筹不予支付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
关于《济医险字【2009】17号》请示的批复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201号市政府令相关问题的请示》(济医险字【2009】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考虑其特殊性,同意你办建议,其急诊抢救费用由统筹基金视同住院给予支付,但应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起付标准。
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参保人因该类项目发生住院费用,其费用中其他费用(药品、服务设施)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