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文件
济劳社字[2005]7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号)、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病种的通知》(济劳社字〔2005〕57号)规定,为规范门诊规定病种准入制度,保证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现将《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规定病种
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
一、鉴定标准:
(一)癫痫
符合以下条件:
1、系统详细病史及诊治病历,症状、体征诊断明确。
2、脑电图检查符合癫痫诊断标准(阴性结果不能排除癫痫诊断)。
(二)风湿性疾病
1、风湿热(关节炎);
2、类风湿关节炎;
3、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
4、动脉炎(巨细胞动脉炎、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
5、血管炎(显微镜下多血管炎);
6、过敏性紫癜;
7、白塞病;
8、强直性脊柱炎。
符合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2004年《风湿性疾病诊治指南》相关标准,诊断明确。
(三)股骨头坏死病
符合以下条件:
1、症状、体征诊断明确。
2、X线、CT、ECT、磁共振检查,其中一项符合股骨头坏死病诊断标准。
(四)心力衰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导致心力衰竭的慢性病史(如高血压、冠心病、风心病、先心病、心律失常、心肌病等);症状、体征诊断明确;超声心动图、X线检查,其中一项符合心力衰竭诊断标准。
2、心功能NYHA分级Ⅱ级以上(含Ⅱ级,患者体力活动受轻度及轻度以上的限制)。
(五)结核病
1、肺结核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肺部有异常阴影和痰菌及病理证实的菌阳肺结核。
(2)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三次检查为阴性或培养阴性,有肺结核相关症状或体征,PPD实验强阳性。
(3)菌阴肺结核,有肺结核相关症状或体征,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生化酶检查,其中一项阳性,并排除其他肺部疾病。
(4)经实验治疗证实有效的菌阴肺结核。
2、肺外结核
符合以下条件:
(1)有肺结核病史或伴有其他器官结核病依据。
(2)有结核病的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
(3)X线、CT、结核菌、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生化酶检查,其中一项阳性,或PPD实验强阳性。
(六)帕金森病及综合征
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下列标准两项以上者:
(1)静止性震颤。
(2)运动迟缓或运动减少。
(3)肌强直。
(4)姿势步态异常。
2、隐袭起病,缓慢进展,逐时加重的病程。
3、经神经专科医师确诊。
综合征的诊断标准,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明确原发病。
(七)舞蹈病
符合以下条件:
1、症状、体征诊断明确。
2、经神经专科医师确诊。
(八)恶性肿瘤的治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明确。
2、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线、B超、CT、磁共振、内窥镜、实验室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
(九)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器官移植术后患者。
二、费用支付范围:
(一)癫痫
抗癫痫药治疗;诱因及原发病治疗;并发症对症处理;相关的必要检查。
(二)风湿性疾病
非甾体抗炎药、解热镇痛药、慢作用抗风湿药、细胞毒药物、糖皮质激素、免役抑制剂、抗生素、抗风湿中成药及汤剂;并发症对症处理;相关的必要检查。
(三)股骨头坏死病
止痛药、促血液循环药、促骨质修复药;中药活血化瘀补肾壮骨类药、外用膏药、理疗;并发症对症处理;相关的必要检查。
(四)心力衰竭
利尿剂、血管扩张剂、ACEI(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RB(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强心剂(增加心排血量药)、正性肌力药、醛固酮受体拮抗剂、β受体阻滞剂、抗心律失常药、心肌能量药;诱因、病因治疗;并发症对症处理;相关的必要检查。
(五)结核病
抗结核的化学治疗药、抗生素;并发症对症处理;相关的必要检查。
(六)帕金森病及综合征
抗胆碱类药、多巴胺替代疗法、脑外多巴脱羧酶抑制剂、多巴胺受体激动剂、单胺氧化酶抑制剂、非甾体抗炎药、抗氧化药、神经保护剂、自由基清除剂;原发病治疗;并发症对症处理;相关的必要检查。
(七)舞蹈病
控制舞蹈动作药物;病因治疗;并发症对症处理;相关的必要检查。
(八)恶性肿瘤的治疗
恶性肿瘤必需的药物治疗、支持疗法、内分泌疗法、免疫疗法、化学疗法、放射疗法等;并发症对症处理;相关的必要检查。
(九)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免疫抑制剂及并发症对症处理;相关的必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