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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已废止)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劳社字[2005]5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经研究决定,增加部分门诊规定病种和扩大部分原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一、增加的门诊规定病种
 
  (一)癫痫
 
  (二)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
 
  (三)股骨头坏死病
 
  (四)心力衰竭
 
  (五)结核病
 
  (六)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七)舞蹈病。
 
  二、扩大的原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扩大为“恶性肿瘤的治疗”
 
  (二)“肾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扩大为“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以上门诊规定病种的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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