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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对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凡参加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或行业统一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职职工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退休职工从“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职工个人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交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具体补贴标准及办法企业自行制定。
 
  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设专帐,专款专用,实行专人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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