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
济劳社险字[2002]47号
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的衔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实行一次性过渡补助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个人帐户过渡性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性补助),是为了保证新老医疗制度平稳过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自我保障能力而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
二、凡是按照《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过渡性补助。
三、过渡性补助标准以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一个月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为标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
四、参保单位应在初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连同本单位全部参保人的过渡性补助一并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过渡性补助如数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参保后新招用、调入的人员,不再实行过渡性补助。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