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医保服务大厅8号、9号窗口。
◆办理条件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退休时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所在家庭享受本市低保;
2.持有三级及以上重度残疾证;
3.申请当月养老金低于本市低保金标准1.5倍的;
4.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军转干部;
5.有Ⅰ类门规病种备案手续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2.符合“所在家庭享受本市低保”需提供本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持有三级及以上重度残疾证”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军转干部”的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每月10日前,管理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管理单位。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68967221
◆监督电话:68966215
声明:本服务指南是为方便群众看懂而编写,尽量减少了专业术语,仅用于服务告知,不作他用。专业、规范、标准的表述以我局官网发布的服务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