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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2楼医保服务大厅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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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4.男职工配偶生育前6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男职工配偶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医疗费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配偶已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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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生育报销所需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号码;
2.住院收据(发票)原件;
3.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红章);
4.有生育并发症需鉴定者,需提交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号。
(二)引、流产所需材料
1. 女职工身份证号码;
2.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
3.已婚未育者需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诊断证明或假条原件;
5.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红章);
6.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号。
(三)计划生育手术所需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号码;
2.门诊收据原件;
3.诊断证明或假条原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红章)。
(四)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所需材料
1.男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号码;
2.住院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
3.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红章)。
4.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
办理程序;
1.市医保中心(筹)业务经办大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阳区、高新区、南山管委会等10个医保经办机构均可受理生育保险业务。参保人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再受参保属地管理的限制,可就近选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经办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所属辖区 |
办公地址 |
经办窗口 |
电话 |
济南市 |
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中心 |
2楼西厅1-3号窗口 |
68967282 68967283 |
历下区 |
解放路22号 |
3楼医保中心窗口 |
86982635 |
市中区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 |
4楼435房间(临时) |
82078816 |
天桥区 |
无影山东路31号 |
3楼西厅4号5号窗口 |
85872990 |
槐荫区 |
北小辛庄西街24号 |
人社服务大厅1楼15号窗口 |
87123096 |
历城区 |
改为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 |
凯贝特大厦C座六层606室 |
88066042 66899159 |
长清区 |
长清区马山路南头人社大厅14号 |
人社服务大厅1楼14号窗口 |
87221462 |
济阳区 |
济阳区市民中心2楼 |
51、52、54、57、77、78号窗口 |
84238923 |
高新区 |
舜华路750号 |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53、254号窗口 |
88785761 88785763 |
南山区 |
济南市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 |
南山管委会办公楼1楼106办公室 |
88112603 |
注: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以及市医疗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原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参保职工,仍按原渠道办理。
2.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材料审核。有生育并发症费用需要由专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待遇领取
经审核后,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并已打印结算单的,直接通过职工社保卡金融区(或职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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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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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68967282 6896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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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68966215